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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项行动”应是一套组合拳
“环保专项行动”应是一套组合拳


[提要]  早在2009年,国家环保部就曾经牵头组成八部委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江苏徐州至连云港一线沿海地区的环保执法进行检查和督办。针对近年来国内数十起环境污染事件,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的研究团队曾进行过系统性成因分析。
  深论
  王守谦(河南师范大学教授)
  近日,环保部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安监总局、工商总局和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决定2013年5月至11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一时间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早在2009年,国家环保部就曾经牵头组成八部委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江苏徐州至连云港一线沿海地区的环保执法进行检查和督办。但该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直至2011年年底,当地达到较清洁以上标准的海域尚不及半数。显而易见,这种临时性而非常态的环保执法行动,其绩效并不尽如人意。
  凡是沉疴,短时间内单以猛剂强攻,往往难以奏效。唯有找准病灶,长时间综合施治,温补调养,方能标本兼治。医道如此,环保也是如此。
  针对近年来国内数十起环境污染事件,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的研究团队曾进行过系统性成因分析。其研究结果显示,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责任,多源于各级地方政府监管不力。也正因为如此,他和其他学者力主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成为“管政府为主的法律”而不是只专注于污染源。
  事实上,近期有两件事从正反两方面证实了政府监管在污染流程中的核心责任。一是《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首次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二是河北沧县环保局长邓连军在解释本地水源污染时,因回避责任、辩称“红色的水不等于不达标的水”而被就地免职。尽管《环境保护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多有规定,但污染问题改善有效充分说明,单靠罚款和行政处分显然无法对地方政府官员形成司法威慑。正所谓“治污先治官”,如何修订和贯彻《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重典惩治监管“打折”的地方政府官员,无疑是建立常态性环保执法体系的关键。
  几乎所有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源头都不是孤立的,而是掺杂着诸多因素。其中既有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造成的监管漏洞和责任不明,也有部门之间基于利益的相互扯皮和勾兑。此次“环保专项行动”要求各地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现象的严重性。因此,利用当前政府机构改革之机调整和优化环保执法体系,使多部委下属机关由各自为战转变为环保“拳头”,显然也是治污组合拳中的必要一环。
  长期以来,环保执法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很少对污染链条的复杂性和多源性进行学理性调查和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污染的久治不愈。无论是近期广东镉大米事件,还是普遍存在的农产品农药超标,事实上都与国家对农民的环保引导、技术供给和行政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有关。不引入学界力量,变事后执法为事前预防,使环境管理由粗放型走向精细化,治污绩效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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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时间:2013-6-5 10: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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